(2013)邢民四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凤芹,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母亲。委托代理人郝云平,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郝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乡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某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葛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