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黄X荣,黄X淳,黄淑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吴X雪,黄XX,黄海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现住XX省XX市XX区XX居委会。申请执行人:黄X荣,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永兴居委会三槐洞巷**号。申请执行人:黄X淳,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现住XX省XX市顺德区永兴居委会。申请执行人:黄淑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现住XX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XX市XX路X号。被执行人:吴X雪,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XX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黄海X,男,汉族,36,干部,现住XX市XX区XX路。申请执行人吴XX、黄X荣、黄X淳、黄淑X与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吴X雪、黄XX、黄海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8602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5月18日将其所应赔偿支付的金额人民币123636.5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其中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币为114031.7元,付给吴XX的人民币为9604.8元;申请执行人吴XX、黄X荣等与被执行人黄XX于2013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XX于2013年8月16日前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余下赔偿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追索,免除赔偿责任。黄XX已按协议将所应赔偿的220000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共人民币343636.5元通过转帐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吴XX、黄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45号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25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1)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