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德友诉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友,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王德友,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汀苑小区。被告: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友诉被告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家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德友负担。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