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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福花与董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花,董术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陈福花,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伟,涞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术杰,男,38岁,汉族,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花诉被告董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3.1元,减半收取4851.55元,由原告陈福花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