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非审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罗国辉房屋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罗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天非审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朱东铁,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镜文,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志伟,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国辉,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决[2013]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决[2013]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罗国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决[2013]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唐美华审 判 员 汪 莹审 判 员 贾海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