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