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李向。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家宁。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刘劲晖。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光明。委托代理人罗明。原告李向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莲湖分局、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向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耿卫星审判员 王朝阳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