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管大来、管长鹅与管月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大来,管长鹅,管月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管大来。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亲雪,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管长鹅。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亲雪,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管月金。上诉人管大来、管长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管大来、管长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教、翁亲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管月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洋审判员 徐胡龙审判员 邓 侠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书记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