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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杜某甲等五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王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涞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涞水县。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涞水县。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杜某乙,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涞水县。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杜某丙,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涞水县。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涞水县。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王建华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杜某丙、杜某乙、刘某某五人开车来到涞水县东文山乡杜家庄村北山上,盗窃李某某挖掘机上电瓶两块,柴油约100升,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瓶价值人民币1600元,柴油价值人民币758元,后柴油销赃。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杜某丁的证言,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涞水县永阳中队的情况说明,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杜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开车来到易县流井乡李家坟村任某某铁矿盗窃柴油机一台,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证人杜某丁的证言,搜查笔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涞水县公安局永阳中队情况说明等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盗窃物品大部分已经返还,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杜某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杜某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刘东生代理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