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春国与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67号原告董春国与被告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春国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英位于上林华庭37幢104室的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待房屋拍卖后依法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陈建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春国案款人民币1041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462.25元。现申请执行人董春国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4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嘉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