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柯锡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柯锡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委托代理人王本伦。被告柯锡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柯锡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元,由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