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炳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炳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54号原告:梁炳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负责人:刘铖,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丘妮文,该公司律师。诉讼代理人:黄志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炳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梁炳行于2013年10月17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梁炳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梁炳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由原告梁炳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