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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黎某某、谭正国、蒋某某犯盗窃罪、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正国,别名谭娃,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男。2013年4月2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男。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男。2013年4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7月25日被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谭正国、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黎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正国、蒋某某、黎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在逃)和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汽油三摩车窜至三原县南关村农家乐项目部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120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6000元。2、2013年3月初,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和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汽油三摩车窜至西安市西三环“华域酒店”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24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和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喜力”牌汽油三摩车窜至咸阳市北上召“海纳汽配城”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32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600元。4、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和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喜力”牌汽油三摩车窜至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区“华中”建筑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56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正国、蒋某某、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正国、黎某某、翟某某对以上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蒋某某认为自己未参加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对其他三宗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在逃)、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汽油三摩车窜至三原县南关村农家乐项目部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120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6000元。2、2013年3月初,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汽油三摩车窜至西安市西三环“华域酒店”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24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喜力”牌汽油三摩车窜至咸阳市北上召“海纳汽配城”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32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600元。4、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正国、雷某、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喜力”牌汽油三摩车窜至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区“华中”建筑工地内,盗窃建筑扣件560个,四人将所盗扣件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西橡东村经营废品回收的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谭正国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翟某某退回赃款11600元。以上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明受害人程某某、刘某、张某某、王某某报案称工地扣件被盗的事实。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3、被害人陈述(1)程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2月28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巡查三原县南关村农家乐项目部工地时,发现有人偷施工的扣件,他追时没有追上,看见一辆红色的机动三轮车开走了,车上坐了四五个人。(2)张某某陈述,证明西安市西三环“华域酒店”工地在2013年3月23日清点工地上的扣件时,发现丢了1500个左右的扣件。(3)刘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以来,咸阳市北上召“海纳汽配城”工地丢失建筑扣件300多个。(4)王某某陈述,证明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区“华中”建筑工地在2013年4月9日发现工地上的建筑扣件1200多个被盗。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雷某之妹妹),她是今年的2月17日来到咸阳的,来后她哥哥雷某说自己干违法的事,具体干啥没说。他哥雷某虽没说,她看雷某和他的三个朋友在一块说,那个工地看管松,好像他们在工地偷什么东西。她哥哥的三个朋友中有一个叫小弟的,他们都租住在东南坊村。5、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黎某某、谭正国辨认雷某、蒋某某的笔录及照片黎某某、谭正国从十张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雷某。从另外十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是蒋某某。(2)、黎某某、谭正国对三原县南关农家乐工地、西安西三环“华域酒店”工地、咸阳市北上召“海纳汽配城”工地、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华中工地进行辨认并拍照。6、被告人黎某某、谭正国、蒋某某、翟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成年人。7、被告人谭正国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谭正国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8、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所盗扣件的价格。9、鉴定意见送达通知,证明三原县公安局已将被告人盗窃物品的鉴定意见向被告人送达。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三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作案用的宗申“喜力”牌三轮摩托车扣押并拍照。11、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3份三原县公安局关于抓获蒋某某的说明,2013年4月21日,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咸阳市“红蜻蜓”网吧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三原县公安局关于蒋某某因对当地情况不熟,无法辨认三原县南关村农家乐工地的说明。三原县公安局关于证人赵某某因系未成年人,因其系四川人,作证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到场的说明。12、三原县公安局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同案雷某已被上网追逃。13、被告人供述。(1)谭正国供述2013年2月底的一天,雷某给他打电话说让晚上到三县城附近的一个工地上去干活,他说行。到了当天晚上11点多的时候,他去雷某租住的地方找雷某,还有一个叫小弟的也在。之后他们一起叫上毛驴,雷某就骑着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三轮摩托车,拉着他们三个人去了三原。大概到了当天晚上12点左右,他们到了三原县城附近的一个工地上,他记不清是谁说让小弟从工地的围墙上翻过去,从里面把工地的小门打开。他和雷某先进去,让毛驴在外面看着,等装好后再让毛驴和他们一起搬,等他们把扣件装好后,毛驴也进来了,随后他们四个就把装好的扣件袋子向外面的车上扛,扛了大概30多袋。到了咸阳之后,他就给收废品的人打电话,说是有货过来了,让他把门打开。之后他们就把偷来的扣件卖给了收废品的,最后雷某给他900多元。他不清楚是谁叫的黎某某、蒋某某,雷某打电话说干活的意思就是偷东西。他给收废品的打电话说,有货来了的意思是,他们偷得扣件要卖给他。那辆三轮车是他和雷某、小弟三个人合伙买的,三轮车的型号和牌子他记不清了,只记得是红色的。买的三轮车准备拉运偷来的东西。他不知道装扣件的袋子是哪来的。今年2月底的一天,大概到了凌晨2、3点钟,他们四个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到了西安三桥镇附近的工地,雷某让他在外面看车,他们三个人从工地墙上翻进去,把扣件装好后,雷某站在墙上由待在工地里面的毛驴和小弟两个人给雷某朝上递,他在外面负责接,一共偷了六七袋子扣件,每袋装40个左右,还是卖给了咸阳市西橡的那个人。还有一次是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还是他们四个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到了咸阳市北上召加油站附近的一个工地上,偷了八九袋子扣件,这次还是卖给了上次收废品的那家,卖的钱雷某一人拿着,他说就卖了300元钱,没办法分。2013年4月7日晚上12点左右,他们四个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到了兴平,在离公路边还有一点距离的一个工地上,雷某让他在外面看着,他们三个人去工地上偷扣件。过了一会,他们就扛着装满扣件的袋子出来了,共偷了十四五袋子,拉回来后又卖给了上次收废品的那家。他们四个人每人分了430元。雷某把那辆旧三轮摩托车以19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收旧货的人。现在这辆三轮摩托车是6600元买的,红颜色,牌子和型号他记不清了,偷扣件所卖的钱平时都花了,是雷某提出让和他们一起去偷的。(2)黎某某供述2013年2月底的一天,雷某给他打电话说晚上去三原的一个工地上去干活。他同意也知道是去盗窃。到了当天晚上11点多的时候,雷某和谭娃还有小弟一起来到他租住的地方,让他和他们一起去。雷某就骑着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三轮摩托车去了三原。大概到了当天晚上12点左右,他们到了三原高渠镇一个路边的工地上,小弟从工地的围墙上翻进了工地,从里面把工地的一个小门打开,他们让他把车开到一边先藏起来,还说他们装好后给他打电话,过去和他们一起搬。之后他就把车开到一边去等,过了一会,雷某打电话,他们四个人就把装好的扣件袋子从工地里偷偷扛了出来放在了三轮车上,然后雷某骑着三轮车拉着他们一起回到了咸阳。谭娃就给咸阳市西橡村收废品的人打电话,让收废品的人把门打开,把他们偷来的扣件卖给了收废品的。雷某和谭娃是他在咸阳飞机场干活时认识的,但是小弟他不知道是干什么的。那辆三轮摩托车是雷某、谭娃、小弟三人合伙买的,三轮的牌子和型号他都不知道,只记得是红色的。他们在高渠工地上偷的是工地上施工用的铁扣件,一共偷了30多袋子,每袋大约40个左右。卖了以后他们四人每人分了1300元钱,装扣件的袋子是雷某和小弟在外面买的。2013年2月底,具体哪一天他记不清楚了,他们四人骑着摩托车到了西安三桥附近的工地上偷了六七袋子扣件,每袋装40个左右,还是卖给了咸阳市西橡村那家收购废品的男的,每人分了300元钱。2013年3月底,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还是他们四个人骑着新买的三轮摩托车到了咸阳市北上召加油站附近一个工地,偷了一袋子多扣件,这次还是卖给了上次收废品的那家,之后他们四个人每人分了60元。2013年4月7日晚上12点左右,他们四个人骑着新买的三轮车到了兴平,具体是在兴平什么地方他也不知道,在公路边的一个工地上他们偷了十四五袋子的扣件,拉回来后又卖给了上次收破烂的那家,他们四个人每人分了430元。之前用的那辆三轮车是其他三个人合伙买的,他没有出钱,因那辆三轮摩托车旧了,把它卖掉后,他们四个人合伙重新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再继续接着偷当是赚钱,现在这辆摩托车是6800元买的,红颜色的宗申牌。偷的这些扣件都是雷某和谭娃两个人叫他们一起去偷的。(3)蒋某某供述他和雷某、谭正国还有一个外号叫毛驴的,一共盗窃过三次工地上的扣件,都是雷某提出来让他们偷的,偷来的扣件是用他们四个人合伙买的三轮摩托车拉运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他没有参加。实施盗窃时都是雷某说了算,也没有具体分工。其他供述与黎某某、谭正国基本一致。(4)翟某某供述第一次他们来卖扣件的时候说他们是工地上干活的,老板欠他们工资不给发,他们就偷了些扣件卖的,后来他们来卖扣件的时候他就没再问过,因为在一个工地上干活不会有那么多的扣件,再就是他们老是凌晨4、5点来卖,所以他知道他们的这些扣件是偷来的。他一共收过四次扣件,第一次是2013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4、5点。以每个扣件3.2元的价格收了700多个扣件,总共2000元左右。第二次是2013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4、5点,这三个人还是骑着那辆红色有“宗申”字样的三摩拉着13袋子扣件来他的废品站卖,他以每个扣件3.3元的价格收了520多个扣件,总共1700元。第三次是2013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5点多,还是那三个人,他们骑着三摩来的废品站,拉了13袋扣件,他以每个扣件3.4元的价格收购了大概500多个,总共1800元。第四次是2013年4月8日早晨5点多钟,上次给他卖扣件的男的在他的废品站给他打电话。他们开着三摩进来,从三摩上卸下来13个水泥袋子,每个水泥袋子装40个扣件,总共大约610个扣件,总共2000多元,他就给了他们2000元整,每次都是那个二十三、四岁的男子接的钱。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正国、蒋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盗窃得来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并予以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正国、蒋某某、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雷某提起犯意,谭正国、蒋某某、黎某某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赃款基本均分,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关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的主张,经查,被告人谭正国、黎某某供述,第一次盗窃所用三轮车是雷某、谭正国、蒋某某三人所买,二被告人同时供述,到三原县作案时,蒋某某先翻墙进入工地,打开工地小门后雷某、谭正国进到工地盗窃扣件,黎某某开车在外边等候。对于此节二被告人供述一致,且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庭审二人的供述一直很稳定。证人赵某某证明,她是今年的2月17日来到咸阳的,来后她哥哥雷某说自己干违法的事,具体干啥没说。他哥雷某虽没说,她看雷某和他的三个朋友在一块说,那个工地看管松,好像他们在工地偷什么东西。她哥哥的三个朋友中有一个叫小弟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蒋某某参与了第一宗犯罪。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正国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两次被判刑,有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正国、黎某某、翟某某认罪态度尚好,被告人翟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正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作案工具红色“喜力”牌汽油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唐 香审 判 员  崔 瑾代理审判员  张永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