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西平与任庆昌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平,任庆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吴西平,男,45岁,陕西省铜川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被告任庆昌(曾用名任小虎),男,39岁,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西平与被告任庆昌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西平于2013年10月17日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庆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平撤回对被告任庆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西平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