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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威,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双辽市辽南街北星委*组。被执行人,张勇,男,3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二屯。马兰红,女,3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王威诉张勇、马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威欠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威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