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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民二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郭利斌、吕英与周仁科、张宏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斌,吕英,周仁科,张宏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天民二初字第00591-1号原告:郭利斌,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房。原告:吕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周仁科,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秦栏镇××吴××队××号。被告:张宏年,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斌、吕英诉被告周仁科、张宏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慧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