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被告王某庚。被告王某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