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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许明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许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马力,行长。被执行人:许明君,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许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明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醇美华城.德邑风尚6#1-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洪代理审判员  楚会娜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婧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