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涛、张珏与被告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涛,张珏,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367号原告陈新涛,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张珏,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见涛(代理以上二被告),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杨(代理以上二被告),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399号2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成。原告陈新涛、张珏与被告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宇容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涛、张珏的委托代理人郑见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涛、张珏诉称:2010年5月1日,我们与建瑞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将位于苏州市阊胥路XXX号XX广场X层XX号商铺租赁给建瑞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建瑞公司使用商铺多年,却未按约支付租金,我方多次催促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建瑞公司立即支付租金49299元(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20日)、违约金3543元(计算至判决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建瑞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坐落于苏州市阊胥路XXX号XX大厦XXX室房屋(建筑面积42.06平方米)为原告陈新涛、张珏夫妇共同所有。2010年5月1日,原告张珏与被告建瑞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3-23》,约定将两原告(甲方)将上述商业用房委托被告建瑞公司(乙方)经营,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双方在“委托经营回报计算与收取”项下约定,前三年乙方每年按商铺实际购买总价(489121元)的6.5%支付租金回报,此后逐年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用后付,在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各支付一次前六个月的租金。“违约责任”项下约定,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回报金额,则每日按照甲方应收回报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建瑞公司仅向两原告支付了第一个半年(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的租金回报,自2010年11月1日起,被告建瑞公司未再按时支付租金回报。以上事实,由原告陈新涛、张珏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前三年,被告建瑞公司每半年应向两原告支付租金15896元(489121元*6.5%/2),两原告主张被告建瑞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的租金4929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瑞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两原告主张截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为3543元,本院审查后认为,两原告所主张的租金49299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按结欠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被告建瑞公司本应在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分期付清,根据其结欠的金额和逾期的天数,两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合同约定,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新涛、张珏支付租金49299元、违约金3543元,合计5284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陈新涛、张珏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被告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陈新涛、张珏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潘宇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