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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龚×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王×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1533号原告龚×,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凡利,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中民,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原告龚×的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龚×的账户(账号为×××、×××、×××、×××)。查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梁家齐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清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