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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香港成发货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豪货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香港成发货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豪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香港成发货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远雄。被执行人:深圳市世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宇平。申请执行人成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世豪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世豪公司应赔偿申请人成发公司人民币189664元。判决生效后,世豪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成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好平审判员  钟坚城审判员  徐生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