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与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占武,职务经理。被告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法定代表人周国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利审 判 员 陈晓彦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广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