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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罗实与李训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罗实,男,生于1981年4月,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被告李训贵,男,生于1970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实诉被告李训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实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实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华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