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建伟诉刘东鹏、孙怀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伟,刘东鹏,孙怀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东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怀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建伟诉刘东鹏、孙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怀鑫、刘东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东鹏、孙怀鑫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