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苏×与被告张××、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张××、李××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张××,李××,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李××。被告:张×。原告苏×与被告张××、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李××、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苏×起诉称:被告张××于2013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如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的,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张×为被告张××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对借款本息分文未付,被告张×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现请求判令:一、被告张××、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为4733.34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日千分之一计算);二、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李××、张×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张××、李××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4733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张×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一、结婚证、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张××、李××于200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16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于2013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李××、张×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张××、李××、张×。三被告均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均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张××、李××于200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16日登记离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张×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被告张××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被告张××的个人借款,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应当对被告张××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自愿为被告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故被告张×应当对被告张××的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李××、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4733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李××共同负担,被告张×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