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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戴华明与常桂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华明,常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戴华明,男,1966年6月28日生,靖江市马桥镇三爱村潘家埭**号。被告常桂明,男,1966年12月18日生。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华明与被告常桂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满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2年1月5日、2012年8月26日具条向原告赊购石材,分别欠原告石材款5000元、1400元和4000元,合计10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常桂明欠原告戴华明货款10400元,约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