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马俊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马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4楼AB座。法定代表人:任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马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免缴。(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