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奥杭鞋业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奥杭鞋业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35号三新大厦B楼19层。法定代表人沈明刚。委托代理人杨松,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奥杭鞋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585号。法定代表人潘长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继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杭州奥杭鞋业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9.5元,由原告杭州三叉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