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夏云玻纤制造有限公司、陈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夏云玻纤制造有限公司,陈旭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28号原告: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懿。委托代理人:汪红彬。被告:杭州夏云玻纤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华。被告:陈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夏云玻纤制造有限公司、陈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上海存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