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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国标与吴春明、惠东县联昊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叶国标,男,汉族,地址: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1510。委托代理人:曾胜。被执行人吴春明,男,汉族,地址:吴川市,身份证号:×××4557。被执行人惠东县联昊通快递有限公司,地址:惠东县。法定代表人:蒲浩。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负责人:罗恒盛。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国标与被执行人吴春明、惠东县联昊通快递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2861.67元,本案诉讼费690元由被执行人吴春明、惠东县联昊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将案件赔偿款32861.67元汇入本院账户,另被执行人惠东县联昊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缴交案件诉讼费69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将赔偿款32861.67元及诉讼费690元合计33551.67元全部清退给申请人叶国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赔偿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叶国标,清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