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文云与王芝娟、杨乾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云,王芝娟,杨乾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刘文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602085618,住奉化市锦屏街道东门居委会东关村381号。被告:王芝娟,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001072322,住奉化市萧王庙街道牌亭村3组28号。被告:杨乾方,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808052379,住奉化市萧王庙街道牌亭村3组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云与被告王芝娟、杨乾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云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云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文云负担。审 判 长  单宏洁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