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喜之来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易生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喜之来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生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曾泽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深圳市喜之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训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易生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泽洪。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投资人曾泽洪。被告曾泽洪。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平。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XX,三被告代理人李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份开始,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盼盼、伊利等休闲食品,货款结算周期为月结15天。从2012年11月份起至2013年3月底,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5538.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遭其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538.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被告答辩称,原告交付的商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等质量问题,被告曾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作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盼盼牌休闲食品等,凭收据结算,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在收货时验收商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书面索赔。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原告送货累计金额19109.4元,退货4070.6元,原告支付“堆头费”500元。上述货款15038.8元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拖欠至今。另查,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曾泽洪。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验收入库单、退货出库单、送货单、堆头费收款收据、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未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应当在收货时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有权拒收,或收货后书面提出索赔,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堆头费的承担问题,合同中并无约定,而原告已实际支付并取得收据,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原告现主张退回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债务是否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的问题,买卖合同在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之间成立,被告深圳市鑫易生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部分退货单和收款收据上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鑫易生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泽洪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曾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市喜之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38.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38.8元为本金,从起诉日2013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喜之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由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曾泽洪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红红(兼)书 记 员 庄 素 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