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某甲,枣强县加会镇后十七户村35号。被告李某乙,枣强县加会镇后十七户村35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