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某甲,枣强县加会镇后十七户村35号。被告李某乙,枣强县加会镇后十七户村35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