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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代某某,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大寨镇。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大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