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甲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王甲。被告姚某某。原告王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在同单位认识,于198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1988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好斗,自私。随着时间推移,导致感情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3月26日,原告下班回家才发现原来一直居住的房子已经被被告卖掉,自己所有的物品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都被被告卷走,就此没有下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分割售房款的一半。被告姚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8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1月23日生育一女王乙。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自私,独断专行,并于2013年3月出售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但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卫 文人民陪审员 杜 丽 萍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金秀书记员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