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程某甲、霍某与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霍某,程某乙,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71号原告程某甲,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霍某,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乙,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丙,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霍某诉被告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