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孙厚清与王培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厚清,王培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9号原告孙厚清,居民。被告王培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永安路759号。原告孙厚清与被告王培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厚清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