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四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邢台市宁波紧固件有限公司与王文涛、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宁波紧固件有限公司,王文涛,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初字第5号申请人邢台市宁波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振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袁世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王文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刘云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豫让桥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焦双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邢台市宁波紧固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邢县劳人仲案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邢台市宁波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亮,被申请人王文涛及代理人刘云冰到庭参加了诉讼。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派遣公司)经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一、仲裁适用法律错误。1、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与惠民派遣公司派遣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在裁决中也未列明依据是哪部法律和哪部条款,只是凭主观臆断认定合同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规定。2、裁决书最终裁决申请人与惠民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派遣合同约定退回王文涛是因为王文涛长期病假无法正常提供劳务,符合法律和派遣合同规定,无任何违法之处。相反惠民派遣公司却不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王文涛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所规定均是用人单位承担给付医疗补助费义务。惠民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是没有义务与惠民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二、裁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该裁决被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错误裁决为终局裁决,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争议赔偿项目是医疗补偿费,根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范围。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权将该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请求撤销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王文涛当庭答辩称,1、仲裁委认为惠民派遣公司与申请人之间派遣合同部分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在本案中,王文涛从事的冷镦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工范围。因此劳务派遣与申请人在用工上规避了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是无效的。给王文涛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仲裁委作出的终结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称的医疗补助费属终局仲裁的范围,仲裁裁决作为终局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惠民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人于2010年至2013年连续四年签订(每年一签)劳务派遣协议,王文涛2010年至2013年连续四年与惠民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每年一签)劳务派遣合同后,被派遣至申请人公司同一固定生产岗位(冷镦工)工作。2013年1月11日至3月12日王文涛因病多次向申请人请病假住院和门诊治疗。2013年3月13日申请人以派遣劳务工王文涛本人身体原因,不适合其公司岗位工作,将王文涛退回惠民劳务派遣公司。2013年4月3日惠民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文涛辞退,未支付其因病辞退医疗补助费。后王文涛申请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惠民劳务派遣公司和申请人连带给付其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3625.76元。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二被申请人惠民派遣公司、紧固件公司支付王文涛医疗补助费12348.6元,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规定:(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王文涛申请仲裁的是医疗补助费争议,不是上述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将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作出终局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另外,该裁决引用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究竟适用该规定的那一条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表述,故该裁决属适用法律不明确。因惠民劳务派遣公司将在合同期内的王文涛辞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邢县劳人仲案第31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果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袁景春审判员 孙跃兴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