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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建中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建中,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电工。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09年12���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3月5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建中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海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建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严建中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万尚城四楼,趁无人之机,窃得金利来专柜仓库内金利来MSSD198型衬衫1件、MSSD118型衬衫1件、MPCD128型长裤1条、9951型棉袜2双、BBDC129型皮带1根、WHGC069钱包2只、WHGG089型钱包1只;窃得柏朗亚高专柜仓库内SDP005型牛仔裤1条、SCJ020型夹克1件,���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48元。被告人严建中于2013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的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吕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商品配出库货单、销货单、丢失货品清单、证明、施工人员登记表,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严建中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建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建中当庭自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严建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建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