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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贾智轩与张安祥、马改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张安祥,马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57-2号申请执行��贾某某,男,汉族,生于2003年10月21日,系宝鸡市陈仓路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贾建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9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张安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经纬花园*号楼*单元。被执行人马改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经纬花园*号楼*单元。贾某某与张安祥、马改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安祥、马改霞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贾智轩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830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遂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改霞的存款3301.30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