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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少辞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少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XX瑶族乡XX村XX屯**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20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1月16日刑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6月13日被田阳县公安局��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少辞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经询问被告人梁少辞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少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梁少辞与罗元保、黄明谋、陆进白(三人已判刑,下同)密谋盗窃牛马后,驾驶面包车窜到田阳县坡洪镇南兴村那用屯,盗走黄海X价值8500元的母牛一头、黄X唐价值8000元的母牛一头。后将盗得的牛销赃给他人。破案后,被盗的牛已不知去向。2、2012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梁少辞与罗元保、黄明谋密谋盗窃牛马后,驾驶面包车窜到田��县玉凤镇上镇村岩霞屯,盗走蒙XX价值3000元的公马一匹。后将盗来的马销赃给他人。破案后,被盗的马匹已不知去向。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梁少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共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少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少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梁少辞与罗元保、黄明谋、陆进白(已判刑,下同)密谋盗窃牛马,后驾驶一辆车窜到田阳县坡洪镇南兴村那用屯。由黄明谋、罗元保在车上等候接应,梁少辞与���进白步行进入该屯,盗走该屯村民黄海X价值8500元的母牛一头、黄X唐价值8000元的母牛一头。后将盗得的牛运走销赃给他人,获赃款8000余元,所得赃款平分。破案后,被盗的牛已不知去向。2、2012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梁少辞与罗元保、黄明谋密谋盗窃牛马,后驾驶一辆车窜到田阳县玉凤镇上镇村岩霞屯。由黄明谋在车上等候接应,梁少辞与罗元保进入该屯,盗走蒙XX价值3000元的灰黄色公马一匹。后将盗来的马运走销赃给他人,获赃款2000余元,所得赃款平分。破案后,被盗的马匹已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结论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害人蒙XX、黄海X和黄X唐的陈述,证人黄学X、黄永X、黄美X和农美X的证言,同案人罗元保、黄明谋和陆进白的交代,被告人梁少辞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少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少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少辞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少辞及其同伙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共同予以赔偿。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少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少辞与同案人罗元保、黄明谋、陆进白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分别为黄海X8500元、黄X唐8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梁少辞与同案人罗元保、黄明谋共同退赔蒙XX经济损失3000元。(上述退赔款,赔偿义务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元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