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树林与天津市毛巾二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45号原告冯树林。被告天津市毛巾二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留园里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林与被告天津市毛巾二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树林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