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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建昌,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利,男,49岁,汉族,系周至县司竹信用合作联社干部,住该社。委托代理人苏长龙,男,43岁,汉族,系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住该社。被告侯鹏飞,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周至县辛家寨镇高庙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20818483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别 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