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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军明与王桃青、郝文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明,郝勇军,郝文勤,王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高军明,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郝勇军,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郝文勤,男,1947年10月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王桃青,女,1947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高军明申请执行王桃青、郝文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郝勇军、郝文勤、王桃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勇军、郝文勤、王桃青于2013年10月1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查明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头二三街道办事处文峰中路北路二道街口综合办公楼(房权证号:000420**号、000420**号,房屋面积944.75平方米)归被执行人王桃青、郝文勤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桃青、郝文勤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头二三街道办事处文峰中路北路二道街口综合办公楼(房权证号:000420**号、000420**号,房屋面积944.7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王桃青、郝文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桃青、郝文勤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桃青、郝文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