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琴与被告薛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琴,薛允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沈琴,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1:陈殿胜,珲春市英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2:杨建忠(系沈琴丈夫),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薛允柱,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琴诉被告薛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琴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62.5元,由被告薛允柱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