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姚勤与仪陇县星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勤,仪陇县星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姚勤,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6月27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家永,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陇县星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简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勤诉被告仪陇县星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勤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85元,由原告姚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