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樊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蓉,李雪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90号申请人:樊蓉,长安大学翠华幼儿园学生。法定代理人:雷军芳(系原告之母),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东方眼镜行验光师。被执行人:李雪原,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蓉与被执行人李雪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