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