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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高某、程某、刘某、张某、某乙公司钟祥支公司健康权、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高某,程某,刘某,张某,某乙公司钟祥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代理人:阮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原审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向某。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原审被告:张某。原审被告:某乙公司钟祥支公司。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程某、刘某、张某、某乙公司钟祥支公司健康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某,被上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原审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原审被告刘某的代理人王某甲,原审被告张某,原审被告某乙公司钟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诉讼费25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某甲公司。审 判 长  苏 华审 判 员  肖 芃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金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