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郊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孙某,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海青,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超 来源:百度“”